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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建萍
努力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提升勞動關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經濟、政治和社會意義重大而深遠。《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勞動關系的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勞動關系矛盾已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任務艱巨繁重。
勞動爭議的成因比較復雜,從經濟因素看,隨著吉林地區經濟穩步發展及轉型升級加快,企業對勞動力進行重組、更新、調整而引發糾紛增多。從法治因素看,勞資雙方的法治思維逐步形成;吉林法院深化司法公開,實現了裁判文書全上網,司法裁判預測、引導功能的加強,也是勞資雙方選擇以訴訟解決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從經濟主體自身因素看,部分企業依法用工意識欠缺,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和建筑、制造等勞動密集型民營企業,用工不規范產生的隱患逐漸暴露,勞資關系矛盾顯性轉化。
在勞動爭議的解決措施上,法院內部立足審判職能,確保審理質效穩步提升。一是吉林中院成立了勞動爭議審判專業合議庭,建章立制,以“專”促案件質量及效率。二是吉林中院適時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發布典型案例,借助專業法官會議平臺,拓展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質量監督的途徑。三是堅持依法、合理“傾斜”保護理念,對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等糾紛,依申請采取先予執行措施;開展勞動爭議集中兌付專項活動,確保勞動者能及時簡便地領取執行款;針對農民工等勞動群體開辟綠色通道,積極推進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同時,根據經濟新常態下企業經營所面臨的新情況,更加注重維護企業依法享有的自主經營權,發布“隨案建議”,引導企業規范、合法用工。以糾紛多元化解為導向,建立協調聯動的調解機制。一是吉林中院與市人社局著眼勞動爭議案件的源頭化解,積極推進以聯動調解中心為核心,探索試行“七位一體”調解機制。二是吉林中院發布《關于構建我市勞動爭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意見》,指導10個基層法院與當地勞動行政主管、工會等相關部門聯手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試點,共享信息,共同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糾紛。三是吉林中院與市人社局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分析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形勢、互相通報工作情況,構建動態聯絡機制。
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需要整合全社會的力量,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法院、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各職能部門等聯合起來群策群力,才能最終實現這一目標。一是強化對用人單位的法制培訓,切實提升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二是法院、人社局等多部門聯合普法,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三是政府各職能部門、社會團體及企業內部組織加強對勞動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同時在企業內部培育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精神。四是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建設。五是切實發揮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職能,實現勞動保障監察全面覆蓋,由事后懲戒轉變為事前預防。(呂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