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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封
司法所是法律的宣傳隊、法治的播種機,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具有基礎性作用。如今全國共有司法所4萬多家,基本實現對鄉鎮、街道的全覆蓋。回首過去,司法所能有今天的規模委實來之不易。
新中國成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地方司法行政體系都只設置到省級,地市一級和縣一級并未設立司法行政機關,更沒有設在鄉鎮的司法所。自1979年開始,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恢復重建并不斷發展。借此東風,區縣一級得以設立司法局,并在鄉鎮一級配備司法助理員,作為基層司法行政專職工作人員。此乃司法所發展史上的設立司法助理員階段。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鄉鎮基層社會的經濟面貌日新月異,矛盾糾紛數量也開始增多,基層社會的法律服務市場隨之形成并持續增長,原來的司法助理員已不能滿足基層社會的法律服務需求。鑒于此,廣東、遼寧等經濟發達地區率先將司法助理員擴大為鄉鎮司法辦公室,由此進入司法所發展史上的初設司法辦公室階段。
自1984年起,司法部在全國各地推廣廣東、遼寧等地的經驗,提出可在司法辦公室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逐步建立起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司法所。1988年和1990年,司法部兩度召開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要求條件許可的鄉鎮積極籌辦司法所。至1991年,全國已建司法所1萬余家,有工作人員3.2萬余名,一支頗具規模的基層司法行政隊伍活躍于基層鄉鎮街道。這就是正式設立司法所階段。
進入新世紀,司法所迎來了走向正規化階段。2004年,司法部出臺了《關于創建規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司法所做到“組織機構”“隊伍建設”“業務工作”和“基礎設施”等4個方面的規范化。在此階段,經多方努力,各地司法所的人員編制問題逐步得到解決。
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所工作得到全面加強,司法所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為基層群眾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績。
今年9月14日,新組建的司法部在成都召開全國司法所工作會議。筆者以為,這標志著司法所由正規化發展階段向內涵式、法治化發展階段轉型。過去40年,是司法所從無到有的40年,它走的是從司法助理員到司法所的外延式發展之路,強調的是數量增長、規模擴大、空間拓展,主要是為適應基層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而不斷擴張。如今司法所已基本實現對鄉鎮和街道的全覆蓋,人員、規模等也漸趨穩定。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司法所的法治化發展就將成為不二選擇。
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筆者以為,司法所法治化發展應處理好以下5個方面的關系。
處理好上級司法局(“娘家”)與當地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婆家”)的雙重領導關系。司法所接受雙重領導,有時會出現“娘家”與“婆家”意見不統一的情形,司法所被夾在中間左右為難。如何平衡它們兩者的領導關系,對司法所工作的順利開展非常重要。筆者注意到,全國司法所工作會議提出,要進一步理順司法所是縣(市、區)司法局派出機構,實行以縣(市、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體制,這有利于解決司法所管理體制不暢的問題。不過,在具體實踐中司法所該如何處理這一“微妙”關系,仍然面臨考驗。
處理好中心工作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作為縣級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司法所承擔著人民調解、普法宣傳、社區矯正、法律援助等多項職能。然而,在現行體制下,當地鄉鎮政府的中心工作,如計劃生育、水利灌溉、農耕農收、防洪抗旱、森林防火等,司法所同樣馬虎不得。這兩者之間如何取舍抉擇,急需通過立法的方式予以厘清。否則,司法所恐將難以按照其自身職能特性有重點地開展工作。
處理好調解規范化與程序訴訟化之間的關系。調解是司法所的一項重要工作,調解程序日益規范化實乃基本的調解規律。然而,不少司法所出現調解程序訴訟化傾向,這就明顯背離了司法調解的性質。因為它遠離了鄉土,與農村的現實生活場景隔閡較大,不利于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應注意到,調解規范化不等于程序訴訟化,司法所不同于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其權威性源于能使當事人找到一個“講理”的地方,并給他們一個“說法”,而不是為之提供一個嚴格程序化的“制度”。
處理好專職和兼職之間的關系。司法所工作人員兼職現象在各地比較多見,如司法所所長、副所長兼任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調解員兼任鄉鎮行政人員、片區負責人等。需要指出的是,過多的兼職和身份重疊必將影響司法所本職工作的開展,難免會導致利害沖突。司法所要實現法治化就必須消除其人員兼職過多的現象,這也是有效化解各地司法所人力資源不足的現實需要。
處理好人員規模與人員素質之間的關系。提高鄉鎮司法所工作效能的關鍵不在于擴大人員規模,而在于提升人員素質,尤其要注重提高法律素養。很難想象,一個自身法律知識欠缺的人能在鄉鎮做好普法宣傳工作,能推動鄉鎮走法治化建設之路。司法所的法治化建設務必要注重其人員自身法律素養的培養與提高,具有法學教育背景或接受過法律職業培訓,將來應成為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入職門檻之一。
鄉鎮、街道是社會和諧穩定的磐石之基,司法所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前沿陣地,是維護基層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力量。在開創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新局面之際,應協力繪就基層司法所的法治化發展藍圖。
(作者:劉練軍,系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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