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李士環
作者: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張琳
今年以來,受新冠骯炎疫情影響,當前,部分企業在復工復產中遭遇較大的生產經營壓力。為此,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積極發布了多項勞動用工政策,涉及延長假期、停工復工等內容,取得了顯著成效。企業復工復產需要多方統籌,其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勞動者權益保護和企業平穩有序恢復生產之間的矛盾。對此,勞動立法應積極應對,結合當前形勢,靈活審慎地適用勞動法傾斜保護原則,實現“適度”,促進企業更好完成復工復產任務,為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提供法律支撐。
勞動立法的適用邏輯: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究其原因,在于勞動關系具有天然的不對等性,勞動者的弱勢地位顯而易見,要實現實質正義,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向弱者傾斜,實現對其保護。傾斜保護包括保護弱者和傾斜立法兩個維度,就是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通過立法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傾斜性配置,維持他們之間的利益平衡。
但是如何“適度”適用傾斜保護一直是個理論有爭議和實踐難把握的難題。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和教訓都證明,通過傾斜立法可以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傾斜保護應限定在“適度”的范圍之內,否則難以達到應有效果。
“適度”傾斜保護,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就當前形勢而言,“適度”傾斜保護,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為復工復產提供法律保障,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首先,“適度”傾斜保護需充分尊重企業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意。適度傾斜意味著應給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留有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間。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治水平的不斷提升,勞動者對法律保護的需求越來越多元化。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矛盾雖然存在,但雙方之間仍有巨大的合作空間,若將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置于市場競爭中考察,雙方更是榮辱與共的利益共同體。以此次疫情為例,為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的,應允許雙方對薪資發放、工作時間等問題進行協商確定;對企業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引導企業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采用分期、延期等方式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壓力,為企業持續經營創造條件。
其次,“適度”傾斜保護應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國情相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制約了傾斜保護的程度。雖然我國當前GDP已邁升至世界前列,但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仍是重要國情。同時,我國要保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則對工時工資、休息休假等各項基準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適用。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時期,復工復產直接關系經濟恢復,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更高位階的價值,應該得到優先尊重與保護。
再次,以“適度”傾斜保護原則指引勞動法治完善。從長遠看,勞動法治建設應以適度傾斜保護為指引,不斷充實與完善。一方面,立法應具有前瞻性,若我國勞動立法中早有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勞動關系雙方對工資支付、休息休假規則等問題進行協商的機制,則在疫情初期就可以適用,從而為促進企業復產復工爭取主動權。另一方面,要優化勞動爭議解決程序,明確傾斜保護適用的例外情況,增加共享用工、靈活用工等經濟新業態的法律適用規則,以適應復雜多變的勞動關系調整需要。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樹立“適度”傾斜的勞動法保護理念,進行審慎而靈活的制度安排,不僅是特殊時期復產復工的需要,也是真正實現勞動立法公平和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應然選擇。